在数字化时代,大数据行程已成为反映个人活动轨迹的重要数据载体,广泛应用于疫情防控、刑事侦查、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场景,当需要调查大数据行程时,究竟哪些部门有权介入?其法律依据和权限边界又是什么?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对此进行梳理说明。
大数据行程调查的常见场景与必要性
大数据行程调查通常指通过收集、分析个人通信记录、交通出行、消费支付等数据,还原其特定时间段内的活动轨迹,其核心场景包括:
- 疫情防控:如新冠疫情期间,通过“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追踪密接者、中高风险地区流动人员;
- 刑事侦查:侦破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案件时,通过行程数据锁定嫌疑人或排除嫌疑;
- 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如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溯源,追踪涉事人员的活动路径;
- 社会安全管理:大型活动安保、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掌握重点人员动向。
此类调查的核心目的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既需要高效利用数据提升治理能力,也必须严格限制权限,避免滥用。
有权调查大数据行程的部门及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大数据行程调查需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不同部门的权限依据其法定职责确定,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的核心主体
公安机关是大数据行程调查最主要的主体,其权限主要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电子数据”(如通信记录、定位信息)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为侦查犯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调取相关数据。
- 适用场景:刑事案件侦查(如追踪嫌疑人作案轨迹)、治安案件调查(如查明聚众斗殴人员行踪)、反恐维稳、重大活动安保等。
- 程序要求:需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且调查目的需与案件直接相关,严禁超范围调取或用于非侦查目的。
卫生健康部门: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定责任部门
在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传染病防控)中,卫生健康部门是大数据行程调查的核心组织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行使权限。
-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其内容包括“旅行史、接触史”;第33条进一步明确,卫生健康部门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人员健康信息”“出行数据”等。
- 适用场景:疫情防控中密接者排查、中高风险地区流入人员追踪、传染病溯源(如流感、新冠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食物中毒)中涉事人员活动路径还原。
- 协作机制:实践中,卫健部门通常与通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协作,通过“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由中国信通院联合三大运营商开发)等工具实现数据共享,但卫健部门需对收集的数据仅用于防疫目的,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通信管理部门:数据提供与技术支持的角色
通信管理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地方机构)本身不直接调取个人行程数据,而是作为数据提供者和技术支持方,依据《电信条例》《网络安全法》等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 法律依据:《电信条例》第6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络安全法》第28条明确,网络运营者(如运营商)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
- 适用场景:根据公安机关、卫健等部门出具的法定调查文书,提供用户通信基站数据(用于定位)、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辅助还原行程;在疫情防控中,协助开发“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等技术工具,实现“一码通行”。
- 边界限制:通信管理部门及运营商无权主动调取或向其他单位提供个人行程数据,必须依据有权部门的正式文书(如协助调查函)且符合法定程序。
网信部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监督者
网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机构)不直接参与行程调查,但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大数据行程调查中的数据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
- 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有“法定事由”,如“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第35条明确,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如行踪轨迹信息)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但“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等情形除外。
- 职责:监督公安机关、卫健等部门是否依法调取数据,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对违法处理大数据行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如约谈、罚款、吊销执照)。
海关与移民管理部门:出入境行程的特殊调查主体
在涉及出入境行程调查时,海关总署及国家移民管理局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海关法》等行使权限。
- 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移民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实施“边检核查”,包括查验“行程信息”;《海关法》第45条明确,海关为监管需要,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行程信息”。
- 适用场景:疫情防控中入境人员的行程核查(如是否来自疫情高风险国家)、打击偷渡走私(如追踪涉事人员的出入境轨迹)、反恐维稳等。
大数据行程调查的权限边界与隐私保护
尽管多部门有权调查大数据行程,但必须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和“合法性原则”,避免权力滥用:
- 目的限定:调查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如侦查犯罪、防控疫情),不得用于商业营销、无关调查等;
- 最小必要:仅调取与目的直接相关的数据,不得过度收集(如无需调取无关时段的行程信息);
- 程序正当: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下可先调取后补手续,但需说明理由;
- 数据安全:调查过程中需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使用后需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不得长期存储。
若个人认为大数据行程调查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无法律依据调取、数据泄露等),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向网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数据行程调查是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其权限分配需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间精准平衡,公安机关、卫健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限,网信部门则扮演“监督者”角色,共同确保数据使用合法、合规、必要,唯有如此,才能既发挥大数据的治理效能,又守护好公民的隐私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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