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作为数字经济新型侵权行为,需通过法律规制遏制乱象,相关法条如《电子商务法》第18条禁止基于大数据的不合理差别定价,《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要求算法透明并保障用户选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制滥用数据优势行为,实践中,面临消费者举证难、算法黑箱导致认定标准模糊、平台责任边界不清等挑战,需完善算法审计、举证责任倒置等配套机制,以强化法律规制实效,维护市场公平与消费者权益。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杀熟”已成为互联网领域的突出乱象,所谓“大数据杀熟”,指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用户消费习惯、支付能力、历史价格等个人信息,对老用户、高价值用户或特定消费群体实行更高价、更少优惠或更差服务待遇的行为,这种“看人下菜碟”的做法,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引发社会广泛热议,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与监管部门持续发力,通过多部法律法规构建起规制“大数据杀熟”的制度框架,本文将系统梳理相关法条,分析实践中的难点,并探讨完善路径。
规制“大数据杀熟”的核心法条解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大数据杀熟”的规制并非依赖单一法条,而是以《民法典》为基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价格法》等为核心,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补充,形成多维度、层进式的法律规制网络。
(一)《民法典》:确立公平与诚信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规制“大数据杀熟”提供了根本遵循。
- 公平原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大数据杀熟中,平台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导致消费者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了公平原则。
- 诚信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平台利用信息优势隐瞒价格差异、违背用户信任,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反。
- 个人信息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为限制平台滥用用户数据、实施差别定价提供了依据。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
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直击“大数据杀熟”的核心痛点。
- 公平交易权: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大数据杀熟中,平台对老用户收取更高价格,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 知情权:第八条要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若平台未明确告知用户价格形成机制、未公示差别定价依据,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为何自己比别人付更多”,则构成对知情权的侵犯。
- 惩罚性赔偿: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若平台故意隐瞒价格差异、虚构“优惠”,可认定为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三倍赔偿。
(三)《电子商务法》:明确平台的价格行为规范
《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殊性,对价格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
- 禁止差别待遇: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非针对性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条款直接针对“大数据杀熟”中的“个性化歧视”,要求平台在提供差异化服务时,必须保留“无差别选项”,避免用户被“差别定价”裹挟。
- 禁止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第十七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四十九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若平台通过大数据“杀熟”导致实际价格高于用户预期,或未明确提示价格差异,可能构成“价格欺诈”或“单方面变更合同”。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数据源头阻断滥用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于2021年实施,首次从个人信息处理角度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
- 自动化决策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此条款是规制“大数据杀熟”的“利剑”,直接将“利用个人信息实行差别定价”列为禁止行为,且强调“结果公平”——即使算法设计无主观恶意,只要导致用户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受到不公正对待,即属违法。
- 算法透明度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向用户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这意味着,平台通过大数据推送“高价”时,必须允许用户选择“非个性化选项”,避免用户被算法“锁定”在不公平的交易中。
- 个人信息处理的“最小必要”原则: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若平台为“杀熟”收集超出必要范围的用户消费数据(如长期浏览记录、支付习惯等),违反“最小必要”原则,构成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五)《价格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价格与竞争秩序规制
-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大数据杀熟中,若平台未对不同用户的价格差异进行明示,或通过“动态定价”掩盖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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